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
作者: 來源: 發(fā)布日期:2013-11-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公共安全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等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項目,是指城市道路、橋隧、公共交通(含地鐵輕軌、載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河道、廣場、園林、環(huán)衛(wèi)、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管線、設備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須的設備、材料等。
本辦法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
第三條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全省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市)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具體工作由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以下簡稱: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
第五條 各級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的職責是:
(一)監(jiān)督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按法定組織形式、招標方式和規(guī)定的程序招標;
(二)監(jiān)督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按規(guī)定要求編制;
(三)監(jiān)督依法組建資格評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
(四)監(jiān)督資格評審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推薦資格預審合格申請人、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中標人等評審活動;
(五)監(jiān)督招標全過程按規(guī)定要求備案;
(六)監(jiān)督合同簽訂、備案和履行;
(七)依法實施對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tài)管理;
(八)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九)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必須進入當地依法建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建立與法定招標公告發(fā)布媒介的有效鏈接,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信息、咨詢、發(fā)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投標報名、評標專家抽取、開標、評標、定標、公示等服務。
第七條 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逐步構建全省更加透明、統一、高效的工程交易信息服務平臺,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實現招標信息發(fā)布、投標報名、開標、定標等交易活動信息化和網絡化,以及異地評標和遠程評標。
第八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工程建設中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達到下列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招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類招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在1000萬人民幣以上的。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guī)定本地區(qū)必須進行工程項目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辦法規(guī)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條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不需要招標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必須到縣以上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文件批復;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手續(xù)已獲批準;
(三)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采用BT、BOT、等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項目融資方的資金證明;
(四)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或其他技術資料;
(五)實行項目代建制的,項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條一至四項要求的同時,還應當出具招標人的委托書和招標人與項目管理人簽訂的協議書;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按本辦法必須依法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標: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或政府采用BT、BOT融資建設的工程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比例較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以帶資、墊資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人以帶資、墊資為條件影響公平競爭的,應當取消其投標資格,已中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設有專門的招標組織機構;
(三)有從事同類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概(預)算、財務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yè)技術力量。招標人應當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單位的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單位注冊的造價工程師;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招標程序。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五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并向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提供下列書面?zhèn)浒覆牧希?br/>(一)項目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證明文件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身份、隸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及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以往編制的同類項目的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yè)績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業(yè)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承擔招標代理業(yè)務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執(zhí)業(yè)(職業(yè))資格或崗位證書,每一招標項目的代理人員中,必須有注冊執(zhí)業(yè)(職業(yè))資格或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項目負責人必須具備注冊執(zhí)業(yè)(職業(yè))資格,并在招標代理文件上簽字和蓋章,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yè)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放棄代理服務費為條件承接招標代理業(yè)務。代理服務費按“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收取,不得重復計收。
第十八條 招標一般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招標申請;
(二)編制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三)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等)備案;
(四)發(fā)布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五)向合格投標人發(fā)放招標文件和有關資料;
(六)需要時組織招標答疑和踏勘現場;
(七)接受投標人投標;
(八)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九)開標、評標、定標、公示;
(十)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十一)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 依法招標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發(fā)布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擬發(fā)布的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招標人應當確保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的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不符的高資質等級要求,不得以明顯高于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和脫離市場實際情況的要求等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由招標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后于發(fā)布前5日送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備案。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發(fā)現招標文件中存在違法內容的,應當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國家或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和當地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電子屏幕或網站同步發(fā)布招標(資格預審)公告。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2)招標工程的名稱、內容、規(guī)模、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3)招標工程的建設地點、工期要求;(4)對投標人資質等級和外省進豫備案登記的要求;(5)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時間;(6)按照規(guī)定收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費用;(7)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含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應采用國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時,評標辦法的設置應當鼓勵節(jié)約能源和保護環(huán)境的施工方案;鼓勵質量創(chuàng)優(yōu),安全文明施工;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新型節(jié)能材料。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應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監(jiān)管、影響質量安全和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本著責任明確、經濟高效、客觀務實、便于操作的原則劃分標段。
第二十四條 應當依法公開招標工程項目的投資概算或建設規(guī)模滿足最低等級企業(yè)資質與資格條件的,除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yè)技術要求的以外,原則上應實行資格后審。實行資格后審的,招標文件應當設置專門的章節(jié),明確合格投標人的條件、資格后審的評審標準和方法。
第二十五條 依法招標工程項目實行資格預審的,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招標人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所有合格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
招標人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當合格申請人數量過多時,招標人應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組織評審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排出名次,選擇數量不少于9人的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當資格預審申請人少于9人的,可實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發(fā)出資格審查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六條 已通過資格預審(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未經招標人許可且未到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備案,擅自更換通過資格預審(資格審查)的項目管理人員的,應視為投標人不再具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所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其投標無效。
第二十七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將有關情況報告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暫定金額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由原招標人或授權總承包中標人依法進行招標。
授權原總承包中標人組織招標的,其招標活動應接受項目業(yè)主和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
施工招標文件暫估價或暫定金額不得超過工程招標項目概算的30%,否則視為該項目不具備施工招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確需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向當地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可采取召開招標答疑會或書面形式,解答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提出的疑問;實行電子招投標的項目,采取網上形式答疑;招標答疑會紀要、書面解答或電子招投標網上答疑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應報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備案,并及時送達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不得超過招標項目工程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提交方式為銀行轉帳支票、銀行電匯、銀行保函或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F金支票和現金不得作為投標保證金提交,采用銀行轉帳方式繳納的,必須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否則投標無效。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加強投標保證金的監(jiān)管,防范市場風險,確保建設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時退還,保障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和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除特殊項目外),應按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的,應設立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應依據國家有關的工程計價依據進行編制。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公布,并在發(fā)布前將最高投標限價成果文件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備查登記。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且須具備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資質資格的企業(yè)。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凡不響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作為廢標處理。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標的,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提出相應報價作備選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將投標保證金繳至招標文件指定的投標保證金專用帳戶。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投標文件遞交后,投標人需更正、補充投標文件的,必須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提交。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更正、補充材料時,應先檢查其文件密封情況,若符合要求,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且妥善保存。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或更正、補充材料無效,招標人應拒收。
第三十八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不同專業(yè)的企業(yè)組成的聯合體,聯合體各方應具備其所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資格)條件,并滿足工程項目對相關專業(yè)資質(資格)等級的要求。
聯合體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和聯合體協議。
第三十九條 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投標,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四十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投標無效。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標,不得與招標人或代理機構串通投標,不得以低于其企業(yè)成本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招標人因特殊情況需變更開標時間的,應提前報當地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備案,并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四十三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通知所有投標人準時參加。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并按招標文件所確定的程序組織開標。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和交易場所工作人員應對開標過程進行記錄,并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監(jiān)標人和參與開標審驗的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存檔。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應持法人代表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參加開標會議,委托他人參加的,須持有效委托書原件和有效的本企業(yè)職工身份證明,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及有效期等主要內容;擬定的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總監(jiān)應持注冊建造師(含注冊臨時建造師)或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原件親自參加。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和擬定的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總監(jiān)不按規(guī)定參加開標會議的,視為放棄投標。
第四十五條 開標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密封和標識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yè)及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印章或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的;
(五)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兩份以上,內容不同又未在投標文件中聲明哪一份有效的投標文件的。
第四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必須全部從政府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幸噪S機抽取方式確定,其評標委員會中的招標人代表一般應為招標人在職人員且具備評標專家相應或類似的資格條件或經招標人合法授權具備評標專家相應資格條件的代表,但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評標委員會專家的抽取,由項目業(yè)主的授權代表開標前在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下從評標專家?guī)祀S機抽取。評標專家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guī)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進行評標,并對每一份投標文件是否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進行審查,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依序向招標人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以及評標的有關情況,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作出必要的書面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一條 招標文件規(guī)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投標人所投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采納備選標。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規(guī)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界定為廢標后,在評審過程中有效投標不足3家、認為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負責人姓名;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八)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及相關內容,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將有關情況報告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定標期限的,應經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批準。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潛在投標人或者擬邀請的投標人就項目的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洽談。招標人不得選擇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中標。
第五十六條 政府投資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中標人確定后7日內由招標人發(fā)出全省統一的《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
規(guī)劃、建筑、藝術造型設計方案中標候選人的確定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復提交。
第五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未向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或者提交的報告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依法責令改正。
第五十九條 優(yōu)化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的備案程序。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經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核準為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可以選擇將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書面報告、合同備案等事項一次性集中辦理。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應重點審核招標條件、中標人資質(資格)條件是否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合同條款等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guī)。存在違法違規(guī)問題的,應當依法責令改正。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的評標專家可以由招標人從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 ?/p>
第五章 合同備案與監(jiān)督管理
第六十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采用國家規(guī)定的示范文本,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簽訂,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或訂立違背一方意愿的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備案。
合同備案內容主要包括:(1)合同文本;(2)中標通知書;(3)發(fā)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及承包人履約擔保證書;(4)安全文明措施費的落實證明文件;(5)項目負責人及項目主要管理人員資料;(6)監(jiān)理費落實專戶管理的證明材料;(7)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違反《合同法》及招標投標文件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改正,并在5日內,將改正后的合同重新報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十一條 合同完成備案后5日內,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應按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項目信息公開內容,將招標投標信息和合同信息上傳至廳門戶網站《工程項目信息公開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的相關欄目。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一)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的;
(二)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后,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或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三)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圍標串標、掛靠借用資質等騙取中標并經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調查核實的;
(四)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它不予退還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它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它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同等額度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六十四條 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應嚴格合同備案管理,加強合同履約監(jiān)管,并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履約誠信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依照法律法規(guī)處理:
(一)工程建設相關責任主體未取得企業(yè)資質(資格)或者超越資質(資格)等級,借用、掛靠他人資質(資格)的;
(二)圍標串標或者轉包、違法分包的;
(三)招標人依法應該招標而未招標的或與非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的;
(四)投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五)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不接受依法實施監(jiān)督的或招標文件及其澄清、修改的內容和合同需要備案而不備案的;
(六)招標人不按規(guī)定時間確定中標人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
(七)合同履行中違背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訂立私下協議或違規(guī)變更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投訴的,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應按照屬地管理和“誰監(jiān)督、誰受理、誰處理”的原則,依法按照規(guī)定要求的時限辦理,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四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投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主張權利,投訴將不予受理;屬于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提出異議后對招標人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在招標人答復后10日內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于省級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轉辦的招標投標投訴案件,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要及時辦理,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報省級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
第六十六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發(fā)現相關責任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可責令招標人暫停招標活動,依法糾正,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各級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及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工作人員應依法履行職責,不得違法設置審批事項,增加管理環(huán)節(jié);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人自主編制招標文件、組建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不得非法干涉投標人自主投標和評委會獨立評審;不得以備案方式干涉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跨區(qū)域開展業(yè)務。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監(jiān)督招標投標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監(jiān)察機關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探索引入社會監(jiān)督機制,建立招投標特邀監(jiān)督員、社會公眾旁聽等制度,提高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建立招標投標監(jiān)管統計報表制度和招標投標規(guī)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各級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應對本地招標投標市場定期進行檢查,每半年統計上報一次招標投標監(jiān)管情況和出臺的招標投標規(guī)范性文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解釋。未盡事項,現行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豫建〔2006〕119號)同時廢止。
附件: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監(jiān)管統計表》;
2.《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附件1
河南省 年招投標監(jiān)管情況統計表
附件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
中
標
通
知
書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制
:
:
根據 工程招標文件和你公司于 年 月 日提交的投標文件,經評標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已完成評審和中標公示,確定你公司中標。請收到本通知書后 天內,到我單位簽訂建設工程 合同。
招 標 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年 月 日
中標內容及條件
No:豫( )字[ ] 號
工程名稱 | 標段 | ||||
中標內容 | |||||
工程規(guī)模 | ㎡/m/m3 | 工程特征 | |||
中標工期 | 質量目標 | ||||
中標價(大寫) | ¥: | ||||
注冊 師 | 證書編號 | ||||
項目技術負責人 | 職 稱 | ||||
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方式 | ||||
備 注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 元 | |||
建設勞保費 | 元 | ||||
招 標 投 標 監(jiān) 管 部 門 意 見 | 經審查,該項招標活動符合法定的招標方式和程序,予以備案。
監(jiān)管單位: (蓋章) 經 辦 人: (簽字) 年 月 日 |
說 明
1.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2.中標人和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4.本中標通知書一式四份,由監(jiān)管部門加蓋印章后,招標人、中標人、代理機構和監(jiān)管部門各執(zhí)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