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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國務院明文:工程竣工決算不得超過1年!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大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點擊:5413 發(fā)布時間:2021-03-19

意義重大!政府投資工程不能再賴賬了,竣工驗收合格后1年內必須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提出: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xù),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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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8號

《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21年2月1日

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jiān)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jiān)督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jiān)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履行相關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guī)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優(yōu)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條 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jiān)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管理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guī)范、節(jié)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jié)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huán)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yōu)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三條 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yè)發(fā)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guī)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guī)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fā)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yǎng)、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xù)。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事業(yè)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yè)發(fā)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事業(yè)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guī)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jiān)管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統籌規(guī)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yè)發(fā)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
第二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按照國家規(guī)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fā)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yè)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guī)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管理。

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guī)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并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置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xù),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并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yǎng)、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yǎng)、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fā)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fā)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fā)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fā)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審批程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于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xù)不全的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fā)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采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國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 資產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國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guī)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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